(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安祖与新乡市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赵安祖,男。委托代理人刘中伟,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亚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安祖诉被告新乡市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安祖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安祖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安祖负担。审判长 牛记成审判员 宋秀玲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晓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