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义才、徐菲菲与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义才,徐菲菲,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55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才,其他。委托代理人:占颖富(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徐菲菲,其他。委托代理人:占颖富(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仲伊。张义才、徐菲菲申请执行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9199.3元,执行费人民币18992元。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义才、徐菲菲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5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1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