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景贤与黎美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贤,黎美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6号原告梁景贤,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美凤,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梁景贤诉被告黎美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梁景贤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颖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