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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6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6247号原告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注册号110107003657091。法定代表人张恕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刘放(性别、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