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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月滨与冯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月滨,冯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徐月滨。被执行人冯金平。本院在执行徐月滨与冯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金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962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徐月滨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5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