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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潘祖洪、葛建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祖洪,葛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潘祖洪,居民。被申请人葛建,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潘祖洪支付令的申请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2015)宿豫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提供书面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2015)宿豫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潘祖洪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由申请人潘祖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