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润菲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新锦江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润菲贸易有限公司,台州新锦江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8号原告:杭州润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继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正扬、王玮,杭州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新锦江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润菲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新锦江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润菲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润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杭州润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