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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精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星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中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曙光一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星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32号院内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09号中精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星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28.9万元。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