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宝国、孙慧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72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均平。委托代理人:唐洪大,该行职工。被告王宝国,荣成市俚岛镇东林村78号。被告孙慧敏,荣成市俚岛镇东林村78号。被告孙启辉,荣成市俚岛镇杏陈家村。被告李阳,荣成市俚岛镇小疃村17号。被告鞠谋学,荣成市俚岛镇王家山村72号。被告王作亭,荣成市俚岛镇王家山村119号。被告姜永臣,荣成市俚岛镇大疃李家村18号。被告刘明,身份证号码370633196911201315汉族,荣成市俚岛镇北马道河村687号。被告刘永涛,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一村1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