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身份证号码:4302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淦田镇宏图村田垅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2日被株洲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龙赛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德光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佳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湘B5N4**轻型货车在湘运路金山路口处与钟某驾驶的湘B078**小车发生刮擦,后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唐某某身上有酒气,对其进行呼吸仪酒精检测,其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后公安机关对其提取血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受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7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醉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毒物鉴定意见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某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赛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德光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