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科家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67号移送执行机关临沧市公安局。被执行人科家,男,1979年生,哈尼族,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景洪市勐龙镇。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科家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中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生效后,临沧市公安局依法将涉案车辆云KG84**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经查明:涉案车辆云KG84**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辆型号:GTM6481ADLS;发动机号:XXX;车辆识别代码号:XXX)所有权原属罪犯科家,于2014年8月1日被公安相关依法扣押(扣押时获取该车的登记证书一本、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附加税一本、车辆钥匙三把),后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17.8万元,并于2015年10月13日经公告后交淘宝公司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周忠海以最高价209400元获得该拍卖车辆,并已支付完毕拍卖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云KG84**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辆型号:GTM6481ADLS;发动机号:XXX;车辆识别代码号:XXX)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忠海所有;二、买受人周忠海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毅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