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兴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兴海,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兴海,男。被执行人王鸿,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卫计征字(2012)13C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3)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023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兴海、王鸿在银行存款300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敏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雪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