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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计文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计文,王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643-1号原告许计文。被告王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计文与被告王双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计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双喜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其自己的冀A×××××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和其朋友武治良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许计文的冀A×××××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武治良的冀A×××××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全一辆。三、将被告王双喜的工资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淑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银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