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贪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贪污经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执行。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饶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担任饶河镇昌盛村会计期间,在协助饶河镇政府办理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本人及妻子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提供假照片、虚报实际收入等方法,将本人及妻子办理为饶河县农村低保户。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杨某骗取低保共计13513元占为已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某出示了2份病例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自己患有脑血栓,妻子患有严重肾病不能自理,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担任饶河县饶河镇昌盛村会计期间,在协助饶河镇政府办理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本人及妻子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提供假照片、虚报实际收入的方法,向饶河镇政府申办农村低保户,并得到批准。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共骗取低保金共计13513元,占为已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将赃款13513元全部退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某(饶河县民政局救助局局长)、证人王某某(饶河县民政局农村救助办科员)证实,2014年以前申请办理农村低保户的程序是,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再由乡镇审批,最后县由民政局审批,证实了低保申报的程序;2、饶政发(2006)34号文件,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程序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证实杨某不符合低保条件;3、饶河县人民政府饶政办发(2012)48号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证实2012年饶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为1718元;4、证人包某某(昌盛村主任)证实,2012年村会计杨某负责村里低保户的办理,当时杨某对我说他妻子和他都有病,生活挺困难,提出办理低保,我说镇政府如果同意你就报。按规定杨某不符合低保户的条件,因为他家有100多亩地,还有粮食补贴,2011年杨某的工资收入是9100元;5、证人汪某某(昌盛村书记)证实,2009年9月至2015年1月杨某任昌盛村会计,负责申报低保工作。办理的程序是由村老百姓申报到村里,由我和村主任包某某、会计杨某商量决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民,由杨某将材料报到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民政局审批。杨某自己办理低保的事我不知道,他是村干部是自己报上去的。杨某家有130亩地,土地收入每年4到5万,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1万元左右,村干部工资1万元左右,按国家规定不应享受低保;6、证人姜某某(饶河镇民政助理)证实,村委会在办理低保工作中起关键作用,村民申报先由村委会审核,因为他们最了解村民的家庭生活情况。杨某申请低保时提供了村证明、房屋照片、病例等,我与民政局张某某去昌盛村调查核实时,杨某说他家没有生活收入,他领我们去看了一栋土房,说是他家。当时我认为杨某家符合低保条件,今年纪委调查时才知道,他家有地、有收入,当时领我们去看的房子都是假的;7、被告人杨某向镇政府提供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虚假房屋照片、虚假家庭状况村委会证明;饶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登记表、饶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审批表,证实杨某向镇政府提供虚假材料及镇政府审批的过程;8、饶河镇昌盛村低保户杨某低保金发放明细表、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户名杨某,账号XXXXXXXX明细账查询单,证实杨某收支低保金的事实;9、饶河镇财政所2011年12月工资发放花名册;饶河镇政府2011年、2012年粮食直补名册,证实杨某的工资收入为9300元、耕地141.5亩享受粮食补贴的事实;10、饶河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被告人杨某到案经过;1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担任饶河镇昌盛村助理会计期间,在协助镇政府办理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明知自己及家人不符合低保条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提供假照片、虚报实际收入等手段,骗取国家低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将赃款全部退回,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赃款人民币1351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武审 判 员 张 然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常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