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深圳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深圳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894-1号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劳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基本工资差额人民币2057元(以下皆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9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代收账户缴纳执行款16501元、执行费14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到执行款16501元后即就本案的执行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应当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92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原冻结文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2894号执行裁定书,原冻结金额以价值人民币16192元的财产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