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域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域,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陈域,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郭某,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远强,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域与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791元,减半收取21395.5元,由原告陈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