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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任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关于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任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银行存款即人民币850000元整(含本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