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琼思与陈孝伟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琼思,陈孝伟,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九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九鼎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764号申请人吴琼思,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陈刚,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丹,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孝伟,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陈孝伟。被申请人重庆九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99号(新天泽国际广场)1幢7-13。法定代表人陈孝伟。被申请人重庆九鼎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世界C座14-1。法定代表人陈孝伟。被申请人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1幢4单元6-1。法定代表人吴伟山。被申请人陈刚,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吴琼思和被申请人陈孝伟、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九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九鼎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