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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宝华与王江、于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华,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王江,女,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于超,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负责人XX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宝华与被执行人王江、于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79983.93元;被执行人王江应履行执行款8790.44元,负担鉴定费16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共计10750.44元;被执行人于超应负担鉴定费680元、案件受理费155元,共计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