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金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金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4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晖,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光,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金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黄金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转为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健健、许一磊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晖、张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设银行诉称,2010年8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申领奥运白金信用卡一张,但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故要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4286.77元,暂计至2015年4月13日的利息(包含复利)2674.88元与费用(滞纳金和取现手续费)993.03元,以及2015年4月13日以后按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金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日,被告黄金生向原告建设银行申领奥运白金信用卡,被告在申请表中声称“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并同时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了《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该申请表所附《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载明:奥运白金信用卡申领人简称甲方,原告建设银行简称乙方;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履行本协议;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还款。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该申请表所附《收费项目及标准》载明: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原告建设银行为此向被告黄金生核发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被告黄金生未按约支付利息、滞纳金等。截至2015年4月13日,该信用卡累计欠款本金24286.77元、利息(包含复利)2674.88元、费用(滞纳金和取现手续费)993.0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奥运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协议及收费标准、信用卡交易明细,账户资料查询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金生之间形成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金融服务后,应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黄金生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费用,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有信用卡交易明细及账户资料予以证实,且被告亦未就此提出抗辩,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286.77元、费用993.03元、利息(包含复利)2674.88元,共计27954.68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的利息、复利、滞纳金仍按《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黄金生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 判 长 李雅静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人民陪审员 许一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家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