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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二南与长治县燃料公司能源开发部、长治县燃料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南,长治县燃料公司能源开发部,长治县燃料公司,钱希平,王海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75号原告孙二南。被告长治县燃料公司能源开发部,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角沿村上毛街南1号。法定代表人钱希平,经理。被告长治县燃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韩西路。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钱希平。被告王海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二南与被告长治县燃料公司能源开发部、长治县燃料公司、钱希平、王海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买卖合同双方分别为出卖人无锡市南长区文隆模具五金厂和买受人被告长治县燃料公司能源开发部,供货发生于1990年。长治县燃料公司、钱希平、王海剑分别是长治县燃料公司能源开发部的开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1995年长治县燃料公司能源开发部未年检被长治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同时明确该开发部的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买受人住所地及收货地均在山西省长治市,买受人开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即被告长治县燃料公司的住所地在山西省长治县,均不在江苏省靖江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