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尹苏云与赵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苏云,赵广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89号原告:尹苏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辉,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吉永与被告赵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以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出具的工资欠条为依据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劳务款,而无书面的劳务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