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生与被告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李春生,男,汉族,1955年3月14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雄州镇一铺南村。被告:李海涛,男,成年,住雄县西王槐村。原告李春生诉被告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春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生撤回对被告李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