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79号被执行人段×,男,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段×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01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继续向被告人段×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四十一元八角七分后,发还被害单位。随案移送的银行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段×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段×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0111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追缴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