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晓蓉、刘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蓉,刘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李晓蓉,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厚平,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5)涪执字第859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晓蓉、刘厚平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