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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建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麦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一马路电信营业厅门口盗窃一辆橘黄色“R.BAT��牌自行车,鉴定价格为225元。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三马路新亚后门建筑工地附近盗窃一辆深蓝色“奔鸽”牌自行车,鉴定价格为385元。2015年1月底,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体育场舞蹈艺术中心路旁盗窃一辆银蓝色“杰贝”自行车,鉴定价格为24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附近盗窃一辆银灰色“永久”牌自行车,鉴定价格为320元。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法院路口蔬菜超市门前盗窃一辆蓝色“杰贝”自行车,鉴定价格为288元。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一马路麦积佳苑门口盗窃一辆粉色“凤凰”牌自行车,鉴定价格为350元。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一马路万汇招待所门前盗窃一辆蓝白色“飞鸽��牌自行车,鉴定价格为308元。被告人魏某某盗窃自行车总价值为2116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电信营业厅门口盗窃何某某停放的橘黄色“R.BAT”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225元。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成纪大道新亚后门建筑工地附近盗窃刘某某停放的深蓝色“奔鸽”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85元。2015年1月底,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体育场舞蹈艺术中心路旁��窃史某某停放的银蓝色“杰贝”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24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附近盗窃棉某某停放的银灰色“永久”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20元。2015年4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林水巷蔬菜超市门前盗窃他人蓝色“杰贝”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288元。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麦积佳苑门口盗窃周某某停放的粉色“凤凰”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50元。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万汇招待所门前盗窃唐某某停放的蓝白色“飞鸽”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08元。2015年5月26日18时许,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巡逻防爆警察大队民警在麦积区花牛镇水眼寨村,发现被告人魏某某形迹可疑,将准备销赃的被告人魏某某��获,并当场查获所盗自行车1辆、作案工具钥匙5把。以上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作案共7次,盗窃数额累计2116元。所盗7辆自行车中,除无失主报案的1辆蓝色“杰贝”牌自行车随案移送外,其余6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2.被害人何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追赃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电信营业厅门口盗窃何某某停放的橘黄色“R.BAT”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225元的事实。3.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追赃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成纪大道新亚后门建筑工地附近盗窃刘某某停放的深蓝色“奔鸽”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85元的事实。4.被害人史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追赃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月底,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体育场舞蹈艺术中心路旁盗窃史某某停放的银蓝色“杰贝”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240元的事实。5.被害人棉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追赃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魏���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附近盗窃棉某某停放的银灰色“永久”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20元的事实。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追赃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证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林水巷蔬菜超市门前盗窃他人蓝色“杰贝”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288元的事实。7.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追赃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麦积佳苑门口盗窃周某某停放的粉色“凤凰”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50元的事实。8.被害人唐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品、文件清单1份,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万汇招待所门前盗窃唐某某停放的蓝白色“飞鸽”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为308元的事实。9.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天麦价鉴字(2015)52号关于被盗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魏某某在本案中所盗窃7辆自行车,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116元的事实。10.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巡逻防爆警察大队办案说明。证明2015年5月26日18时许,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巡逻防爆警察大队民警在麦积区花牛镇水眼寨村,发现被告人魏某某形迹可疑,将准备销赃的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所盗自行车1辆及作案工具钥匙5把的事实。11.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某出生的时间及其他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已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蓝色“杰贝”牌自行车1辆,作案工具钥匙5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志国审 判 员  张晓刚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