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洪彬与曲虎、吴洪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彬,曲虎,吴洪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852-1号原告:王洪彬���被告:曲虎。被告:吴洪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彬与被告曲虎、吴洪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85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曲虎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