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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马广悦与被申诉人韩金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广悦,韩金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马广悦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韩金玉申诉人马广悦与被申诉人韩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临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马广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白山检民监字(2015)第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高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