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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怀栋与顾惠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栋,顾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1983号申请执行人刘怀栋,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顾惠彬,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刘怀栋与被执行人顾惠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顾惠彬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怀栋劳务费32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的12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的3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的4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5元,以上共计190185元。申请执行人刘怀栋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顾惠彬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办证信息。后本院办案人员又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顾惠彬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顾惠彬。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顾惠彬的具体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85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惠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4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