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61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2014年5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局解回再审,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书记员赵天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间,被告人刘某甲以私刻的上海上服伊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印章及财物专用章,冒用该公司名义,三次与杭州一品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上城区凤凰城1幢1单元2201室,以下简称一品江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一品江南公司向刘某甲指定的账户支付预付款,刘某甲则安排一品江南公司的游客在上海上服伊嘉假日酒店住宿。自合同签订至2012年10月,一品江南功支付389975元。2012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甲已基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经对账,确认刘某甲仍欠一品江南公司135952.5元,其中25000元系本金。此外,被告人刘某甲在履行合同期间,还将一品江南公司的部分游客安排至上海虹叶酒店住宿,但未将其收取的预付款支付给上海虹叶酒店,导致一品江南公司额外付款35000元。201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刘某甲解回再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已退赔一品江南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陈某、刘某乙的证言、订房合同及贵宾卡合同、银行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证明及欠条、答辩状、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余罪的,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原羁押日期已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宗 雄 信人民陪审员 朱 建 荣人民陪审员 闻 礼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