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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春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臻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春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臻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29号。法定代表人解玉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春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创业园20号。法定代表人刘臻瑾,总经理。被告刘臻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春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臻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明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