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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明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醉酒(经检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98mg/100ml)无证驾驶无车号牌超标“王派”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管理范畴)从万年县城往万年县陈营镇珠山小学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车号牌为“赣E×××××”“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方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仍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主动向赶到事故现场的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的供述、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书、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无牌“王派:二轮电动车技术性能及机动车属性认定、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方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却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均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