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夏志前受贿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90号夏志前:你因犯受贿罪,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疑点多多,自己是由于举报上级领导腐败而遭打击报复,专案组办案人员对你进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并非法取证导致本案是一个冤案;重要证据涉嫌伪造、篡改、相互矛盾,原审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诸多疑点未排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03年至2006年期间,你利用在国有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及担任副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在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承包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云梯山庄附属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为��方谋取利益,在广州市花都区梯面红山大石场承包云梯山庄工程所需石料、苗木的供应的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并为此收受了前述公司的负责人林吉庆多次贿送的现金共计495000元、前述石场的利益相关人叶曙光、李秀聪多次贿送的现金共计48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和证明,你于2008年6月6日第一次被侦查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讯问时所作的供述(前述证据在本院庭审时亦经质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本院原二审审理期间出示的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登记手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云梯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人罗志辉、李文华的证言、北京亚洲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云梯山庄项目附属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你于2008年6月5日、6月6日、6月8日被侦查机关讯问时所作的供述、证人林吉庆于2009年6月12日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9)花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你收受林吉庆、叶曙光、李秀聪的贿赂款是否成立。经查,你收受林吉庆、叶曙光、李秀聪贿赂的事实,有行贿人林吉庆、叶曙光、李秀聪的证言;证人林达民的证言予以证实;你在侦查阶段初期供述收受林吉庆、叶曙光的贿赂款,与证人林吉庆、叶曙光、李秀聪的证言在收钱、送钱的原因和款项数额方面均吻合,同案人苏友兵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的供述,亦证实你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收受林吉庆、叶曙光、李秀聪的贿赂款,你否认收受贿赂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侦查人员在侦办本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原审时,林吉庆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确认其先前向侦查机关陈述的证言内容属实,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采取刑讯逼供、威胁或者诱骗等非法的取证手段;现未有证据证实侦查人员在侦办本案中对你实施刑讯逼、诱供等非法的取证手段,你称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