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芮大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大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XX县XX乡韩X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XX县XX镇广南巷6号人,XX欧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13年2月18日我俩在垣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俩均系再婚,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被告经常在外地,我俩很少一起生活,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我也不管不问,漠不关心,还经常在网上与异性聊天,关系暧昧,严重伤害了脆弱的夫妻感情。为此我俩于2014年年初发生争吵后至现在没有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联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1、我与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被告和别人的聊天记录(共三页)3、被告和别人的表演视频。被告缺席未递交答辩,亦未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2月18日双方登记再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很少一起共同生活。因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她女性聊天关系暧昧并与她人裸聊,2014年年初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双方接触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本应互相尊重,珍惜生活,被告却与她人关系暧昧。严重伤害了俩人脆弱的夫妻感情,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后于2014年初分居生活至今,且被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小波审 判 员  刘保太代理审判员  闫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