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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执字第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蓝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开友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蓝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1479-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蓝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孝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开友。本院在执行宜宾市蓝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阳开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