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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锡沪诉被告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锡沪,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徐锡沪,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童愚,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613弄5号。法定代表人丁裕忠。原告徐锡沪与被告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全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宗辉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锡沪诉称,原告系被告股东,拥有被告40%的股权。被告长期不向股东披露公司重要经营、财务情况及公司重大诉讼,股东一直不知晓被告唯一资产常和路613弄5号厂房的租赁情况及租金收入。被告甚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案外人借款,导致案外人起诉本案被告。该案的诉讼进展、执行情况,被告一直不向原告披露。鉴于被告长期不向股东披露公司重要经营、财务情况,致使原告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害。为维护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提供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每一年度、每一季度、每一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被告提供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供原告查阅、复制;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提供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提供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3、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圣全公司系于2007年1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原告和案外人丁裕忠、丁汉忠为被告圣全公司的股东。原告认缴出资额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案外人丁裕忠认缴出资额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案外人丁汉忠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被告圣全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公司每月按期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供股东查阅和监督检查。2014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发出《关于查阅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账簿、经营资料及诉讼文件的函》一份,称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权查阅和复制被告的会计账簿、被告与案外人严卫的借款以及诉讼、执行情况等被告相关的经营情况,故书面通知被告于接到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材料给原告查阅,或书面告知原告查阅地点及时间。嗣后,原告以被告长期不向股东披露公司重要经营、财务情况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章程、《关于查阅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账簿、经营资料及诉讼文件的函》、EMS签收单、被告圣全公司档案机读材料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股东的知情权系法定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请求依法行使上述股东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提供会计账簿以供其查阅,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徐锡沪查阅、复制;二、被告上海圣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徐锡沪查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一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