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与丁纪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岳东村。法定代表人:岳本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岳公枢,系该村村委成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忠臣,系该村村委成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纪波。委托代理人:王在山,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丁纪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00元,由原告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薛忠红审 判 员 冯志明人民陪审员 岳宪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