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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云与被执行人蔡凤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云,蔡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云。被执行人蔡凤娥。申请执行人李长云与被执行人蔡凤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家旺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605号调解书的内容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