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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6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成秀,兰娜与祝文华,樊易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娜,方成秀,樊易鑫,祝文华,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988号原告兰娜,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方成秀,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樊易鑫,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祝文华,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96号附5-2-1,组织机构代码77848792-1。法定代表人唐世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秀,兰娜与被告祝文华,樊易鑫,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秀,兰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成秀,兰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成秀,兰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原告方成秀,兰娜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