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新亮、林少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文红红拟稿时间2015年10月28日核稿意见主审法官 签发打印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74号原告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陈新亮,男,汉族。被告林少玲,女,汉族。被告深圳凌锋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潮锋针织有限公司。被告林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6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陈小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文红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