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杨芳与林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杨芳,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54号原告余杨芳,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英,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杨芳与被告林英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案号分别为(2015)长民初字第2449、2459号],原告余杨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英名下的位于长乐市的房产[预售合同编号:CL预售xx号],并以其所有的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英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长乐市的房产[预售合同编号:CL预售xx号],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仁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