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满山与李国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白满山,男,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告李国成,男,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满山诉被告李国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满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满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满山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