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泽苏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苏,告杨淞茗,陈波,陈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90号原告吴泽苏,女,生于1971年5月1日。原告告杨淞茗,男,生于1984年10月7日。被告陈波,男,生于1979年8月8日。被告陈远,男,生于1970年9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苏、杨淞茗诉被告陈波、陈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苏、杨淞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泽苏、杨淞茗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苏、杨淞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吴泽苏、杨淞茗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