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闫淑霞与左振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淑霞,左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闫淑霞,女,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左振山,男,5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闫淑霞与左振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双茂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左振山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淑霞赔偿款6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振山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茂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