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志波与高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波,高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662-1号原告宋志波,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赤峰市。被告高树峰,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宋志波诉被告高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宋志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高树峰所有的汽车大梁校正仪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志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高树峰所有的汽车大梁校正仪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告高树峰负责管理、使用,不得变卖抵押。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