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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与郭元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郭元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4999号。法定代表人:刘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英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影,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元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