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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速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开燕与杨爱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开燕,杨爱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速字第00130号原告:刘开燕。被告:杨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燕诉被告杨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燕已与被告杨爱国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刘开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开燕负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