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艳,张明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5819号原告刘艳艳。被告张明成原告刘××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张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张二×。因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关系一般,导致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双方关系不睦,随着矛盾的积累,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目前,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维系的必要,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前个人财产各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张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4、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分担。被告张一×辩称,我们是2012年相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同年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挺好,婚后在××××年××月××日生一女,名张二×,现在已一周多岁,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彻底破裂程度,且在婚后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双方婚姻已经2年多了,并已生育一女,在一起不容易,维护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双方都有好处,希望彼此能冷静考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相识,此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二×,现年1周岁。自原告生育女孩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二余年,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原告现虽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就其提出的夫妻间感情已破裂的主张未有证据佐证,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与被告张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