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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州沪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沪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64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沪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沪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641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03430元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东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