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丽园小区2号楼104、105、106物业房,组织机构代码75546520-1。法定代表人陈红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民,住承德市。被告石平,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